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园局10部门印发了《合肥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试行办法》。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重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据统计,2021年以来,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数、亡人数占非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比例均超30%,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成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重要方面,制定《合肥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试行办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2023年8月,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包河区派员参加,组成考察组赴深圳市、厦门市考察学习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管工作经验。在借鉴两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实际,起草了《纳管办法》,2023年9月,通过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2024年1月10日,《纳管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2024年3月15日由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十部门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纳管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阐明了制定《纳管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定义、范围等。
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中毒窒息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作业活动。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五至七条),主要明确了小散工程建设单位、零星作业的业主、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属地管理职责(第八至十条),主要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三个层级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中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对不进行信息登记、不接受安全检查、不整改安全隐患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规定:统筹力量加强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投诉核查处理等,督促指导其做好信息登记、安全管理、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条规定:居(村)委会组织网格员或指导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并督促未进行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登记。
第四章:行业部门职责(第十一至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中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明确了重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管监管部门任务分工。
第五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十六至二十条),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的分工、方法和信息登记核查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了日常安全检查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了拒不进行信息登记、不接受安全检查、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规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进行信息登记。
一是对于不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己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地居(村)委会通过采取信息化或设立登记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登记服务;
二是对于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信息登记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的小散工程,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处理与考核(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工作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拒不进行信息登记、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等有关概念、《纳管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