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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还不到三个月被撞成了事故车,车主心里难受极了。车主认为车辆遭到了贬值应该赔偿,被告认为赔偿损失与事故无关联,不应赔偿。那么,贬值的损失应不应该要求赔偿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案例小课堂。
2025年4月,贞某驾驶新车高高兴兴去走亲戚,正常行驶至某村时,祝某驾驶小汽车逆行撞上贞某驾驶的新车。导致贞某车辆严重受损,人身受到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贞某无责任。贞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刚买不久,虽然保险公司给予维修,但因车损严重,修好后肯定不如新车,如果作为二手车处理,事故车肯定掉价许多,因此希望祝某一方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3万元。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贞某遂将祝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乘马岗法庭承办法官李文杰深入了解案情,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和理由。在梳理案情时,李文杰敏锐地发现,事故发生后,被告祝某第一时间转账1000元给原告贞某应急处置,并且对解决纠纷的态度较为积极主动,案件有调解的基础。李文杰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开始做双方工作:一方面,耐心细致地根据购买车辆的价格、时间、维修价格等因素帮助贞某估算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告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答复“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的意见,同时还向贞某指出车辆贬值损失费必须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综合考虑车辆购买价格,做鉴定必将增加诉讼成本,最后可能得不偿失,不一定划算;另一方面,又分别向祝某和保险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循循善诱,引导换位思考,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到贞某购买车辆的时间与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足三个月,行驶里程不足1000公里,且受损严重,认为贞某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应以合理为限。后经过多番调解,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赔偿标准,并最终达成一致:祝某赔偿贞某车辆价值贬损费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贞某人身受伤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000元。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辆经过维修后难免发生“贬值”,但车辆贬值损失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较为严格,并不是所有的车祸无责方的该项主张能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答复的意见中,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本案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彭登蓬)